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A) 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B) 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C) 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甲死亡,遺留房屋一棟,有乙、丙二位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分割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