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 A、B 二地,因出賣 A 地給乙,致 B 地與公路無適宜之連絡,不能為通常..-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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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s Huang 高一上 (2013/04/24)
(A) ==> 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B) ==> 第 788 條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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