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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有 A、B 二地,因出賣 A 地給乙,致 B 地與公路無適宜之連絡,不能為通常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以任擇 A 地或其他相鄰之地而通行之
(B)甲通行鄰地已造成鄰地負擔,不得再主張開設道路
(C)甲通行鄰地時,為求便利,可任意選擇通行之處所
(D)若甲不主張開設道路而通行 A 地,無須支付乙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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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Doris Huang 高一上 (2013/04/24)
(A) ==> 第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B) ==> 第 788 條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看完整詳解
4F
已上榜感謝阿摩 大一上 (2015/04/09)
甲有 A、B 二地,因出賣 A 地給乙,致 B 地與公路無適宜之連絡,不能為通常之使用~這不算是787所說的~因任意行為所生者~所以不能再主張開設道路嗎?
5F
Fy550208 高三上 (2019/01/13)

789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所成之袋地,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之所有地⋯⋯⋯⋯前項有通行權人,無需支付償金

甲有 A、B 二地,因出賣 A 地給乙,致 B 地與公路無適宜之連絡,不能為通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