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分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期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身分,仍論以正犯或共犯,但得減輕其刑--不法身分
因身分或特定關係致行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身分或關係,科以通常之刑--罪責身分
本題確實答案不夠標準,甲乙應論以公務侵占之共同正犯
14甲為台北市捷運局站務員,乙為工友,
甲利用晚上值班時間將所收悠遊卡儲值金額交由乙帶回家中 保管並伺機均分花用。
請問刑法修正公務員之定義後,
有爭議 公務員通常用貪污治罪條例
(B)依刑法第31條第2項,甲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公務侵占罪,乙成立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
甲為台北市捷運局站務員,乙為工友,甲利用晚上值班時間將所收悠遊卡儲值金額交由乙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