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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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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之子乙男與丙女結婚。婚後丙生一子丁,惟乙、丙感情不睦而離婚,丁由乙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乙罹患重病,立遺囑指定甲為丁之監護人。該遺囑指定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鐵路◆民法
-
99 年 - 99 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運輸營業:民法(純選擇)#5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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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
0.3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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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 Weng
高二下 (2012/04/21)
需先符合1091之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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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幼兒園下 (2013/10/08)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12407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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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黃金獵犬
高三下 (2016/06/14)
民法第 1055- 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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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之子乙男與丙女結婚。婚後丙生一子丁,惟乙、丙感情不睦而離婚,丁由乙行使權利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