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戊擬收養丁為養子,於民國97年4月訂立收養書面契約後,即向法院聲請認可。甲於同年5月死亡,法院於同年6月認可戊、丁之收養關係。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乙、丙、丁共同繼承
(B)乙、丙共同繼承
(C)乙單獨繼承
(D)丙、丁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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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553), C(13), D(18), E(0) #354080
統計: A(242), B(553), C(13), D(18), E(0) #354080
詳解 (共 10 筆)
#597550
就算拿到遺產還是可以撤銷吧,基本上丁與戊的收養契約成立就不具繼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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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65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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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152
以訂定收養契約就表示丁不是他兒子拉~當然無法繼承甲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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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7891
戊擬收養丁為養子,於民國97年4月訂立收養書面契約,甲5月死,法院6月認可收養,惟§1079-3溯及到契約成立時(4月)
所以事實上,甲係於丁被收養後而死,丁當然拿不到甲的財產(§1077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本生父母間之關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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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602
法院6月才核定,但甲5月死亡~,雖是4月簽訂的契約,但效力未發生,為什麼丁也不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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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247
跟5F同樣問題。
甲5月死亡,若5月底已確定可以分遺產,那丁不是可以先分得遺產了嗎?
因為6月法院才認可裁定確定啊!雖然會溯及至4月,
但遺產確定已分完了不是嗎?
這樣為何丁不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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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727
97年4月已訂立收養書面契約,為何不是乙,丙,丁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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