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且不能償還非因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應如何處理?
(A)由求償權人自行承擔該不能償還部分之損失
(B)由求償權人與他連帶債務人按比例分擔該不能償還部分之損失
(C)由他連帶債務人按比例分擔該不能償還部分之損失
(D)由求償權人與債權人平均分擔該不能償還部分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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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460), C(409), D(51), E(0) #354091
統計: A(22), B(460), C(409), D(51), E(0) #354091
詳解 (共 4 筆)
#5155165
民法第 282 條
I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II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I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II 前項情形,他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分擔之部分已免責者,仍應依前項比例分擔之規定,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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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538
民法第282條1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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