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73-1第二款但書
B)1073-1第三款 旁系血親三親等,輩分不相當(戊是甲男的叔叔,輩分不相當)-->不得收養
C)1073-1第三款 旁系血親五親等,輩分相當
D)1073-1第三款 旁系血親五親等,輩分相當
民法第1073條之1(近親收養之禁止)下列親屬不得收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份不相當。
甲男欲收養子女,對下列何者不得收養之? (A)甲離婚後再娶乙女,而乙女與其前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