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為照顧母親丙,乙女徵得甲男之同意讓丙與甲乙同住,然共同生活常有嫌隙,甲亦因此多次毆打丙女,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甲男毆打丙女,丙女可否聲請民事保護令,禁止甲男繼續對她施暴?
(A)否,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者僅及於夫妻或父母對子女的家庭暴力
(B)可,只要是親屬,不論親等血緣上的親疏遠近,皆可為保護對象
(C)否,僅有直系血親始為保護對象,不包含直系姻親
(D)可,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都在本法所適用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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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93), C(42), D(1669), E(0) #345050

詳解 (共 9 筆)

#347127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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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316

同居關係呀

男男住一起也算家暴法的規定範圍內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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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785
現在是不是只要有同居關係的全部都可以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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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432
限於住在一起的,太遠的親戚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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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0073
因為親屬關係限四等,他說無論親疏遠近,所...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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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151
b選項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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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9405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及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手冊之規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配偶或前配偶。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1、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指無婚姻關係下,而有同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事實者。

2、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爺爺、奶奶、父母親、公婆、岳父母、養父母、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姪兒、姪女、外甥、外甥女、姪孫、外甥孫等等。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如兄弟妻、姑丈、伯叔母、舅媽、姨丈、姪婦、姪女婿、外甥婦、外甥女婿、堂兄弟妻、堂姊妹夫、表兄弟妻、表姊妹夫、姪孫婦、姪孫女婿、外甥孫婦、外甥孫女婿等。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後,新增第63條之1規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得準用民事保護令聲請、保護令執行、警察提供保護、告誡約制相對人、家庭暴力案件通報等規定。

 

出處: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專區 https://wcp.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574E51BEBA2E10EF&s=7F3675AC00508398

 

所以岳母是上述第三點直系姻親...要選(D)可,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都在本法所適用的範圍內
 
(B)可,只要是親屬,不論親等血緣上的親疏遠近,皆可為保護對象 親屬有規定四親等內,所以不能選... 只有家屬沒有規定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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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6575
為什麼B不對阿? 明明有同在一個屋簷下居...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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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848
暴{日 4 筆畫} 四親等旁系。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 條 (家庭成員定義)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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