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一張本票給乙,乙欲將之背書給丙,在丙要求下,乙必須提供第三人作為擔保。乙於是先將本票背書給A 公司,A 公司再將本票背書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向甲、乙、A 公司主張票據權利
(B) A 公司之行為違反法令,該背書行為不生效力
(C) A 公司以背書之行為達成保證之目的,其行為屬於票據上之保證行為
(D)丙不得向A 公司主張票據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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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2), B(52), C(149), D(72), E(0) #560771

詳解 (共 6 筆)

#2397731
隱存保證背書,即言之,行為人心中真意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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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341
隱存保證背書係指債務人以外之人不於票據上記明保證字樣,而以於票據上背書之方式,達成保證目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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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7732
故C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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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427

C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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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569
求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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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9366
A 公司以背書之行為達成保證之目的,其行為屬於票據上之保證背書行為。
最高法院93年度台簡上字第5號判決:「按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故乃有以上開公司法規定據以抗辯,謂隱存保證背書實為保證,違反上開公司法規定,應不生保證之效力云云。惟實務上就隱存保證背書之效力,認為票據乃文義證券,不允許債務人以其他立證方法變更或補充其文義,故凡在票據背面或其黏單上簽名而形式上合於背書之規定者,即應負票據法上背書人之責任,縱令係屬隱存保證背書,且為執票人所明知,仍不能解免其背書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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