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支票予乙用以給付貨款,惟乙要求應由甲之妻子丙背書外,並擔任支票如期付款之連帶保證人。丙於支票背面簽名並加註自己為連帶保證人,此時丙應負之票據責任為何?
(A)背書人兼連帶保證人責任
(B)支票連帶保證人責任
(C)支票背書人責任
(D)‚由執票人乙來決定丙應負背書人責任或連帶保證人責任,或兩者之責任並負 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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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9), B(170), C(867), D(40), E(0) #560750

詳解 (共 5 筆)

#1052792
[保證]不適用於支票
第12條 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所以丙只有負[支票背書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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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336
支票並無準用匯票之保證規定,倘若有保證人為擔保支票付款,在票 背記載「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實務為該記載連帶保證人者應僅生背書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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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141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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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988
請問這是哪一條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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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9795
支票沒有保證制度
只有保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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