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解任,應經由全體董事一致同意。」請問:若甲公司有意撤換現任主辦會計人員乙,應經由:
(A)董事會以全體董事出席,全體董事一致同意之決議
(B)董事會以全體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C)董事會以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一致同意之決議
(D)董事會以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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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1), B(16), C(25), D(127), E(0) #370845
統計: A(401), B(16), C(25), D(127), E(0) #370845
詳解 (共 4 筆)
#1319477
公司章程規定的任用標準若更高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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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084
那一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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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199
- 第 5 條(⭐⭐會計人員/主辦會計規定)
-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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