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行政機關徵收人民之私有土地時,因徵收處分之補償地價標準認定錯誤,則甲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A)廢止原處分
(B)轉換原處分
(C)撤銷原處分
(D)更正原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8), B(282), C(1333), D(862), E(0) #488257
統計: A(198), B(282), C(1333), D(862), E(0) #488257
詳解 (共 10 筆)
#823010
釋字 652
...嗣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始發現其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價標準認定錯誤,原發給之補償費短少,致原補償處分""違法""者,自應於相當期限內依職權撤銷該已確定之補償處分,另為適法之補償處分,並通知需用土地人繳交補償費差額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
※釋字內容有提到
致原補償處分""違法""
所以應依職權"撤銷"
79
0
#1060036
如果沒有釋字的話,感覺轉換比較合理。
徵收處份撤銷的話自此失去效力,該土地要先做返還的動作,全部的流程都要停下來
然後在重新跑一次徵收的流程。
而行政處分的轉換則是把該不能補正的處份轉成合法的。
可惜釋字.....~"~。硬背嘍。
13
0
#752106
釋字 652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故國家因公用或 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應儘速發給。倘原補償處分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且補償費業經依法發給完竣, 嗣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始發現其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價標準認定錯誤,原發給之補償費短少,致原補償處分違法者,自應於相當期限內依職權撤銷該已確定 之補償處分,另為適法之補償處分,並通知需用土地人繳交補償費差額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發給補償費差額者,原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本院釋字 第五一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故國家因公用或 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應儘速發給。倘原補償處分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且補償費業經依法發給完竣, 嗣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始發現其據以作成原補償處分之地價標準認定錯誤,原發給之補償費短少,致原補償處分違法者,自應於相當期限內依職權撤銷該已確定 之補償處分,另為適法之補償處分,並通知需用土地人繳交補償費差額轉發原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發給補償費差額者,原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本院釋字 第五一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12
0
#875484
違法的行政處分→撤銷
合法的行政處分→廢止
前者之所以撤銷,是因為撤銷會使效力回溯到沒有違法的行政處分前。
後者之所以廢止,是因為廢止會讓合法的行政處分,僅自廢止時起不生效力。
合法的行政處分→廢止
前者之所以撤銷,是因為撤銷會使效力回溯到沒有違法的行政處分前。
後者之所以廢止,是因為廢止會讓合法的行政處分,僅自廢止時起不生效力。
11
0
#854965
原處分書中的補償金額太便宜,所以構成違法,那就應將其撤銷,另作一合法處分(補償金額合法的)。
7
0
#1016152
徵收補償標準認定錯誤,重點是在補償
所以是一開始的徵收無誤,而合法補償的程序認定錯誤
所以撤銷是指撤銷補償這部份
4
0
#827038
一開始就是違法的行政處分
4
0
#1072761
轉貼文
違法之行政處分,除非其瑕疵明顯而重大,且有無效之事由(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而無法轉換或補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六條),並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五條),應為無效外,否則,僅得撤銷而已。
合法之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基於公益或其他特別之重大事由,有失其效力之必要者,稱為廢止。按合法之行政處分既已具備一定之效力,理應維持其效力,惟因行政處分作成後之原因,為避免公益遭受嚴重之影響,原處分機關對合法之行政處分,自得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權之行使,因合法之行政處分是否授予利益而有不同,故應分別視之。
3
0
#5886325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