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修(四) :*刑法第62條 ( 自首減輕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第62條 ( 自首減輕 ) 修正理由 :按「自首」之「動機」不一而足,有出於內心悔悟者,有由於情勢所迫者,亦有基於預期邀獲必減之寬典者。對於「自首者」,依現行規定「一律必減其刑」,不僅難於獲致「公平」,且有使犯人恃以犯罪之虞。在過失犯罪,行為人為獲減刑判決,急往「自首」,而坐令損害擴展之情形,亦偶有所見。「必減主義」,在實務上難以因應各種不同「動機」之「自首」案例。我國暫行新刑律第51條、舊刑法第38條第一項、日本現行刑法第42條均採「得減主義」,既可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可符「公平」之旨,宜予採用。故於現行文字「減輕其刑」之上,增一「得」字。
甲殺人,以電話向警方報告自己殺人的事實,但不向司法機關報到。不久,警方依法拘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