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為丙,丙年 19 歲。甲弟為丁,丁年 40 歲,丁妻為戊,戊年 36 歲。甲於民國(下 同)96 年 6 月死亡,丁戊欲收養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收養為無效,因戊之年齡未長於丙 20 歲以上之要件
(B)該收養為無效,因丁與丙係屬輩分不相當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C)該收養為無效,因戊與丙為輩分相同之四親等旁系姻親
(D)丁戊收養丙應得乙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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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85), C(59), D(1341), E(0) #220389

詳解 (共 7 筆)

#763832
第 1073-1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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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713
(B) 丁與丙係輩分"相當"(長輩收養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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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412
(A)該收養為無效,因戊之年齡未長於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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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4164

A)1073第一項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

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

收養。-->戊長於丙17故可以收養

B)1073-1第三款

第 1073-1 條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丁丙為輩份相當三親等旁系血親故可以收養

C)1073-1第三款

-->戊丙為輩份相當三親等旁系姻親故可以收養

**輩分相當者,指的是兩者輩分差距一輩的情形(如:舅舅與外甥)**

D)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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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971
民法第107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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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3109

輩分「相當」可以想成輩分「合適」

也就是

收養者大於被收養者一個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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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8526

C錯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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