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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為丙,丙年 19 歲。甲弟為丁,丁年 40 歲,丁妻為戊,戊年 36 歲。甲於民國(下 同)96 年 6 月死亡,丁戊欲收養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收養為無效,因戊之年齡未長於丙 20 歲以上之要件
(B)該收養為無效,因丁與丙係屬輩分不相當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C)該收養為無效,因戊與丙為輩分相同之四親等旁系姻親
(D)丁戊收養丙應得乙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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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捷閔 高三下 (2013/12/29)
第 1073-1 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布布不能睡 高三上 (2018/12/10)

(A)該收養為無效,因戊之年齡未長★★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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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Nori 高三下 (2019/09/18)

A)1073第一項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

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

收養。-->戊長於丙17故可以收養

B)1073-1第三款

第 1073-1 條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丁丙為輩份相當三親等旁系血親故可以收養

C)1073-1第三款

-->戊丙為輩份相當三親等旁系姻親故可以收養

**輩分相當者,指的是兩者輩分差距一輩的情形(如:舅舅與外甥)**

D)1076

7F
Nicky(已上榜) 大三上 (2022/01/13)

輩分「相當」可以想成輩分「合適」

也就是

收養者大於被收養者一個輩分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為丙,丙年 19 歲。甲弟為丁,丁年 40 歲,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