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該收養為無效,因戊之年齡未長★★ 20 ...
A)1073第一項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
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
收養。-->戊長於丙17故可以收養
B)1073-1第三款
第 1073-1 條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丁丙為輩份相當三親等旁系血親故可以收養
C)1073-1第三款
-->戊丙為輩份相當三親等旁系姻親故可以收養
**輩分相當者,指的是兩者輩分差距一輩的情形(如:舅舅與外甥)**
D)1076
輩分「相當」可以想成輩分「合適」
也就是
收養者大於被收養者一個輩分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子為丙,丙年 19 歲。甲弟為丁,丁年 40 歲,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