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民身分證用的相片,背景應以何種顏色拍攝?
(A)紅色
(B)白色
(C)藍色
(D)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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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252), C(116), D(10), E(0) #310397
統計: A(10), B(3252), C(116), D(10), E(0) #310397
詳解 (共 4 筆)
#757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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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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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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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二、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規格如附件三)。 前項第一款文件,驗畢影印存卷後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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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315
相片規格:
一、1年內之內拍攝。
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
三、對焦需清晰且鮮明,高品質,無墨跡或摺痕。
四、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自然地顯現出皮膚的色調,有合適的亮度及對比。
五、以高解析度沖(列)印在高品質的相紙上。
六、如相片是以數位相機拍攝,必須為高彩度而且以相紙沖(列)印。
七、相片為中性的色彩。
八、眼睛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不能被頭髮遮蓋,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似肖像畫形式)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
九、需以白色背景拍攝。
十、光源需均勻而且不能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不能有紅眼。
十一、如果配戴眼鏡:
(一)眼睛需清楚呈現,不能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能佩戴有色眼鏡(請避免配戴粗重的鏡架,配戴較輕巧之眼鏡)。
(二)確認鏡架不遮住眼睛任何的一部分。
十二、因宗教因素須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的底部至額頭的頂 端及臉的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三、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當事人的影像(不能有椅背、玩具或其他人的影像),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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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048
法規名稱: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辦法 109.12.25 修正之全文 61 條,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附檔:附件: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PDF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當事人應繳交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 、 眉 、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足資辨識人貌,直四點五公分,橫三點五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相片,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規格如下: 相片樣張登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一、相片拍攝期限:
(一)初領:最近六個月內。
(二) 補領、換領:最近二年內。但原國民身分證為本辦法中華民國一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前發給者,其相片應為最近六個月內。
二、相片直四點五公分、橫三點五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三、對焦須清晰、鮮明,高品質且無墨跡或摺痕。
四、眼睛應正視相機鏡頭拍攝,自然顯現出皮膚之色調,並應有合適之亮度及對比。
五、相片應為中性之色彩。
六、眼睛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不得被頭髮遮蓋,呈現清楚臉型輪廓,不得側向一邊(似肖像畫形式)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得修改。小耳症患者其頭
髮可遮蓋耳朵 輪廓。但臉型兩側仍須顯明,不遮蓋。
七、相片以白色背景拍攝。(B)
八、光源須均勻,不得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且不得有紅眼。
九、配戴眼鏡:
(一)眼睛須清楚呈現,不得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得佩戴有色眼鏡(含有色隱形眼鏡及瞳孔放大片)。但視障者得佩戴有色眼鏡。
(二)確認鏡架未遮住眼睛任何一部分,應避免配戴粗框的鏡架,改配戴較輕巧之眼鏡。
十、因宗教因素須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十一、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當事人之影像,不得有椅背、玩具或其他人之影像,臉部應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臉部應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
十二、數位相片規格限定JPG格式,檔案大小不得大於五MB,解析度為六百DPI以上,高度至少需達一千零六十二像素,寬度至少需達八百二十六像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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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49
出生地為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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