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應如何更正之?
(A)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
(B)需經法院確定判決後更正
(C)需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更正
(D)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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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2), B(2), C(62), D(2), E(0) #277192
統計: A(352), B(2), C(62), D(2), E(0) #277192
詳解 (共 1 筆)
#514349
土地法 第 69 條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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