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
(A)以票面金額之兩倍為之
(B)以票面金額之三倍為之
(C)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D)票據法未有規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 B(6), C(1009), D(41), E(0) #361731

詳解 (共 2 筆)

#2587208
第 134 條 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12
0
#1228813
票據法第134條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