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130條
第 130 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永和市→新北市
公館分行→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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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發票地與付款地是否在同一省(市)區內,是以行政轄區之劃分為準,而不論其距離之遠近,且「市」指院轄市而言,目前為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六都。
發票地為永和市,付款地為臺灣銀行公館分行(台北市)之支票,其付款提示期限應為發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