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有緊急安置必要之兒童及少年,應予緊急安置。所謂的緊急安置,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不得超過多少時間?
(A)24小時
(B)72小時
(C)7日
(D)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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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1242), C(13), D(8), E(0) #359418

詳解 (共 1 筆)

#496913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7條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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