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 82 III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所遺任期不足多少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