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是第 1088 條 的 第2項
第1項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 ,不得處分之。
遺贈是特有財產,其使用、收益之權,按第 1088 條第2項規定,是在父母。
祖父甲死亡時,遺贈其未成年之長孫丁新台幣 5 百萬元。丁之父乙、母丙決定將該 5..-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