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背書與民法一般債權讓與同為權利之轉讓,關於二者之異同,下列何者正確?
(A)均為要式行為,必須以書面為之
(B)票據背書人無須通知前手,即對前手發生效力;一般債權讓與則須通知債務人始生效力
(C)均得就債權之一部分為讓與
(D)票據背書轉讓時,票據債務人得以自己與讓與人間所存抗辨事書對抗受讓人;一般債權讓與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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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379), C(36), D(109), E(0) #338735

詳解 (共 3 筆)

#973300
(C)背書的不可分性-票據法第36條前段規定:「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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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執票人不能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即使執票人請求付款,承兌人得行使「人的絕對抗辯權」,拒絕給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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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250
票據背書人無須通知前手,即對前手發生效力;一般債權讓與則須通知債務人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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