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102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
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時,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何種權利之登記?(A)使用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