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稅捐所發文書之公示送達自將公告黏貼牌示處並自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多少日發生送..-阿摩線上測驗
1F Jing Wen Hsu 國三下 (2020/11/08)
現行條文 稅捐稽徵法(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修正)英 第 18 條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 。 以下已不適用 稅捐稽徵法(民國 89 年 05 月 17 日修正)第 18 條 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應受送達人拒絕收受者,稅捐 稽徵機關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 貼於應受送達人之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致文書無法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先向戶籍機關 查明;如無著落時,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其牌示處 黏貼,並於新聞紙登載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 前項公示送達,自將公告黏貼牌示處並自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二十日,發 生送達效力。 繳納稅捐之文書,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文書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 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