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行政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命令,行政機關未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如何?
(A)自動失效
(B)不影響命令之效力
(C)由立法院決議撤銷之
(D)送行政院院會決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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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7), B(182), C(305), D(47), E(0) #246469
統計: A(2407), B(182), C(305), D(47), E(0) #246469
詳解 (共 1 筆)
#239409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第 62 條 |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 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 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 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 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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