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審議法律案僅由主席朗讀議案以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係屬何種讀會之程序?
(A)一讀會
(B)二讀會
(C)三讀會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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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19), B(457), C(408), D(99), E(0) #244893
統計: A(1819), B(457), C(408), D(99), E(0) #244893
詳解 (共 2 筆)
#3675399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20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祗得為文字之修正。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參考: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217&pid=37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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