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對被告之犯罪嫌疑,向檢察官行使追訴權,稱為:
(A)告訴
(B)自訴
(C)告發
(D)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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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3), B(242), C(64), D(89), E(0) #244900

詳解 (共 7 筆)

#1197642
1. 告訴: 被害人向"檢察官或犯罪偵查機關"表示追訴之意
2. 自訴: 被害人向"法院"表示追訴之意,另一考點是自訴是由律師強制代理
3. 公訴: "檢察官"向法院提起
4. 告發: "任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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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232
自訴是被害人自己找律師去打官司
告訴是被害人跟檢察官講,檢察官去告
告發是被害人以外第三者跟檢察官講,檢察官去告
公訴是檢察官自己告

應該是這樣啦~以上淺見,如果有問題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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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6267

自訴→法官

告訴→檢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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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83
  • 行刑權           追訴權
  • 40死、無期或10.─→30
  • 30──3~9.───→20
  • 15──1~2.───→10
  • .
  • 罰金或拘役──
  • 7+收沒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1  12  05 

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第 80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起算。

第 84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起算。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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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994
自訴應該是自己告~告訴好像是請律師告的樣子~學藝不精如有錯誤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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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4124

公訴/自訴 : 法院 ( 進行審判 ) 

告訴 / 告發 : 檢察官 ( 進行偵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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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733
自訴和告訴要怎麼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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