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原則:七日
例外:五日,是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輕罪(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這一定要熟記)
補充
第一審判無罪,第二審判有罪,就算是不得上訴第三審的罪名,也是可以上訴的。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幾日前送達? (A)3日(B)5日(C)7日(D..-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