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第四十一條:為確保兒童及少年那兩項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民小學每周兒童學習節數不得超過教育部之課程綱要規定上課.
(A)生存權及遊戲權利
(B)受教權及生存權利
(C)遊戲權及休閒權利
(D)生命權及睡覺權利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陳奕瑄 大一上 (2013/10/01)
第 41 條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國民小學每週兒童學習節數不得超過教育部訂.....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6/04/14)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glish.gif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12.16  修正之第 33-2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90-2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三年施行;第 90-2 條第 2  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41 條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國民小學每週兒童學習節數不得超過教育部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上 限。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事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 代表參與課程綱要之設計與規劃。

第四十一條:為確保兒童及少年那兩項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民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