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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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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為確保兒童及少年那兩項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民小學每周兒童學習節數不得超過教育部之課程綱要規定上課.
(A)生存權及遊戲權利
(B)受教權及生存權利
(C)遊戲權及休閒權利
(D)生命權及睡覺權利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自編}#8507
答案:
C
難度:
適中
0.481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陳奕瑄
大一上 (2013/10/01)
第 41 條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國民小學每週兒童學習節數不得超過教育部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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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6/04/14)
名 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12.16 修正之第 33-2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90-2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三年施行;第 90-2 條第 2 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41 條
為確保兒童及少
年之遊戲及休閒權利
,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國民小學每週兒童學習節數不得超過教育部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上 限。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事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 代表參與課程綱要之設計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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