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稿的擬辦方式可分為三種,以下何者不在其列?
(A)簽稿並陳
(B)先簽後稿
(C)以稿代簽
(D)先稿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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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384), C(285), D(2618), E(1) #226739

詳解 (共 3 筆)

#244648
先簽後稿:指案情內容複雜,必須先行簽准後再辦稿之案件。
簽稿併陳:指簽及稿二者均需經由首長核准始得發文,可將簽與稿一併陳核。
以稿代簽: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可「以稿代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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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414

先簽後稿:指案情內容複雜,必須先行簽准後再辦稿之案件。

簽稿併陳:指簽及稿二者均需經由首長核准始得發文,可將簽與稿一併陳核。

以稿代簽: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可「以稿代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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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927
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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