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為發展綠能產業擬於宜蘭縣設置工業區,依法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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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21)
審查結論實質上具有對外效力,應為行政處分無疑。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判字第 682 號判決 經查原判決認定系爭函係對參加人11人申請加入系爭開發單位核屬公法上之具體事件,被上訴人審核通過即作成准許參加人加入開發單位之決定,使參加人成為開發單位,依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及審查結論確實執行,並就其開發行為依環評法相關規定辦理,具有法效性,故系爭函為行政處分。 98判字475號判決: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其理由略以:自訴願法第3條第1項、環評法第16條第1項、同法第22條前段規定觀之,足認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公告,對開發單位具有拘束力,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屬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