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由以下何者予以函告無效?
(A)監察院
(B)司法院
(C)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D)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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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032), C(5139), D(492), E(0) #389642

詳解 (共 3 筆)

#996898
自治事項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無效

1)直轄市議會議決的自治事項→行政院函告無效
2)縣 (市) 議會議決的自治事項→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函告無效
3)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的自治事項→縣政府函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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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036

地方制度法

 

民國 99 02 03

第 43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牴觸者無效。


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 ()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A00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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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626
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由行政院予以函告; () 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 (鎮、市民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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