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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地方自治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縣議會臨時會之召開,每次不得超過5 日,每年最多不能超過幾次?
(A) A4 次
(B) B6 次
(C) C8 次
(D) D10 次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戴戴 國一下 (2014/09/11)
直臨十、八;縣臨.....看完整詳解
6F
Pearl Su 高三上 (2017/09/13)

直十(實質)每12個月不能多於8 次  直10-8

縣  五        每12個月不能多於6次   縣5-6

鄉鎮市民(鄉鎮市3有三個)每12個月不能多於5次  鄉鎮市  3-5

7F
張永德 大二下 (2020/07/09)

第 34 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
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
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
,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
,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
二、縣 (市) 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
三、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
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
,得應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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