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比例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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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4), B(1890), C(452), D(407), E(0) #304411
統計: A(474), B(1890), C(452), D(407), E(0) #304411
詳解 (共 5 筆)
#280480
第一百七十三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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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396
公司法第 173 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
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
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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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537
臨時會:百分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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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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