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比例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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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4), B(1890), C(452), D(407), E(0) #304411

詳解 (共 5 筆)

#280480

第一百七十三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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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396

公司法第 173 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 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 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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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537

時會:百分之三  →phpaw3BKQ.png#s-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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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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