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度於那一年建立?
(A)1776
(B)1789
(C)1803
(D)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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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486), C(1459), D(184), E(0) #150664
統計: A(191), B(486), C(1459), D(184), E(0) #150664
詳解 (共 4 筆)
#123844
大概修了美國史才會吧
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政治哲學基礎是三權分立,其理論貢獻當歸功於以漢密爾頓為代表的聯邦黨人。漢密爾頓認為,實行聯邦制的共和政體,應該:「把權力均勻地分配到不同部門」,而司法機關在分立的三權中是最弱的一個,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與強大的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相抗衡,為保持司法獨立與三權分立,必須增強司法部門的職能,即給予司法機關違憲審查職能。儘管漢密爾頓竭力主張應授予聯邦法院以違憲審查權,但在1787年美國憲法的本文或修正案中都未授予最高法院這種權力,美國國會也未通過法律規定這種權力。美國司法審查制度開始於1803年,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一個判例,即「馬伯裡訴麥迪遜案」。自此,聯邦最高法院將憲法上並無明文規定的違憲審查權抓在手裡,真正「成為捍衛憲法方舟的最高權威機構」。
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政治哲學基礎是三權分立,其理論貢獻當歸功於以漢密爾頓為代表的聯邦黨人。漢密爾頓認為,實行聯邦制的共和政體,應該:「把權力均勻地分配到不同部門」,而司法機關在分立的三權中是最弱的一個,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與強大的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相抗衡,為保持司法獨立與三權分立,必須增強司法部門的職能,即給予司法機關違憲審查職能。儘管漢密爾頓竭力主張應授予聯邦法院以違憲審查權,但在1787年美國憲法的本文或修正案中都未授予最高法院這種權力,美國國會也未通過法律規定這種權力。美國司法審查制度開始於1803年,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一個判例,即「馬伯裡訴麥迪遜案」。自此,聯邦最高法院將憲法上並無明文規定的違憲審查權抓在手裡,真正「成為捍衛憲法方舟的最高權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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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20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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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3897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所面對的《馬伯瑞控訴麥迪遜案》,一方面顯示出司法權在建國初期,處於不同黨派,及行政 與立法爭權中的困境,另一方面則是其裁決的結果,是否能決定 此後司法權是否能落實憲法中所賦予的獨特性。 此是該案在美國 憲政進展史上位處樞紐點的原因。
form: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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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80
這個時間點..離美國獨立大約也將近17年.
美國獨立宣言不是以三權分立為基礎嗎??(還是我記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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