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管收
(B)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拘提
(C)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D)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一、顯有逃匿之虞。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 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 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