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有遺棄或身心虐待且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幾小時家庭教育輔導?
(A)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
(B)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
(C)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
(D)八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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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0), B(155), C(61), D(37), E(0) #171484
統計: A(660), B(155), C(61), D(37), E(0) #171484
詳解 (共 1 筆)
#131563
| 第 51 條 | 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 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 處理者。 | |
| 第 52 條 |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 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前項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原處罰之主管機關同意後延 期參加。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 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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