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以外的其他出租土地,因重劃不能達到原租賃的目的,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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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祝念祖 大三上 (2015/12/10)
平均地權條例 第63條(耕地租約之註銷及補償) Ⅰ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Ⅱ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 地現值1/3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2/3,承租人領取1/3。 Ⅲ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逕為註銷租 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3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 劃共同負擔。 第63-1條(... 查看完整內容 |
4F orz1023 研一上 (2023/07/26)
第 63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