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其後續如何處置?
(A)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B)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C)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D)禁止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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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8), B(23), C(2), D(8), E(0) #361191

詳解 (共 1 筆)

#431488

名  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1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

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

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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