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細則 修改成9
與母法一樣都是第九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 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 百八十三日以上。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 備查。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 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 百八十三日以上。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 備查。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