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以下列那一方式處理?
(A)強制沒收其土地
(B)照價收買其土地
(C)以其所申報之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D)強制拍賣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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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85), C(81), D(1), E(0) #277353
統計: A(0), B(385), C(81), D(1), E(0) #277353
詳解 (共 1 筆)
#1252625
平均地權條例 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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