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個人的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者,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可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A) 生活扶助
(B)急難救助
(C)緊急救助
(D)災害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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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375), C(59), D(0), E(0) #556244
統計: A(73), B(375), C(59), D(0), E(0) #556244
詳解 (共 3 筆)
#824744
| 第 21 條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 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 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 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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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6061
沒有緊急救助
有 生活扶助 醫療補助 急難救助 災害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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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887
(A)生活扶助 §10~§17
(B)急難救助§21
(D)災害救助§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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