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家長違反「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1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8/05/20)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12.16 修正之第 33-2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90-2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三年施行;第 90-2 條第 2 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第 99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n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第 102 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n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n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n二、違反... 查看完整內容 |
12F
|
13F 一袋米扛幾樓 大三下 (2021/05/10)
10.05.2021查詢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 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