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如何處理?
(A)得於必要範圍內請求損害賠償
(B)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C)得於必要範圍內溯及解除契約
(D)得於必要範圍內直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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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243), C(17), D(13), E(1) #148127

詳解 (共 2 筆)

#129001
第 147 條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
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
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
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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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242

行政程序法1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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