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第 3 項規定,其嗣後之強制執行準用(或適用)
下列那一種規定?
(A)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B)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C)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D)行政程序法就此所自為之強制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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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4), B(453), C(2875), D(173), E(0) #737375
統計: A(674), B(453), C(2875), D(173), E(0) #737375
詳解 (共 3 筆)
#998310
行政程序法 第148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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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171
行政契約
有自願接受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的規定,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
有自願接受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的規定,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
無自願接受執行:行政機關提起給付之訴,以判決作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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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840
純粹是法條考題,下次要再記熟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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