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其已為之行政行為,發現有違誤之處,得自動更正或撤銷原處分: (A)可..-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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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Yi Hsiao 國一下 (2012/05/23)
參閱行政程序法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例如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 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 亦有反例, 如某人之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10F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5/05/12)
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行程117)--- 機關作的處分違法,原則上(幾乎90%以上)本得依職權撤銷,但有以下例外: 第1款:本來都能撤,但對公益有害不能撤,可知本款是針對違法負擔處分(此稱情況決定,依據的是公益原則) 第2款:若受益人信賴利益(私益)大於公益,則原本該撤的也不能撤,可知本款是針對違法授益處分(此稱存續保護,依據信賴保護原則).然而,若公益大於私益,機關仍可撤銷,唯仍須考量人民的信賴利益,此時改用行程120財產保護,保護人民財產權. 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 合法行政處分有存續力等效力,本來就不能任意廢止,除非有以下原因: 行程122,針對合法負擔處分,機關本得依職權廢止(人民高興都來不及),但若之後仍應作同一內容處分或依法就是不得廢止,則還是不能廢止. 行程123,針對合法授益處分,機關原則不得任意廢止,須考量人民信賴利益.只有符合該五款才例外可廢止.依4 5款廢止者才有信賴保護問題(依1 2 3款沒有,因機關事先已向人民闡明,此時排除信賴保護),此時以行程126保護人民財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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