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為處分,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以作成決定,稱之為何?
(A)自由心證主義
(B)法定證據主義
(C)職權調查主義
(D)當事人進行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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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5), B(157), C(580), D(8), E(0) #148644
統計: A(1345), B(157), C(580), D(8), E(0) #148644
詳解 (共 8 筆)
#1582369
此題 行政程序法 第43條 + 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行政程序法 第43條 《採證之法則與告知當事人》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自由心證主義》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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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7497
我發現自由心證主義的關鍵字是"論理及經驗法則",參行政程序法43條和行政訴訟法1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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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7081
(A) 自由心證主義
行政程序法43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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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189 條
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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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定證據主義
係指凡關於證據方法之種類及其證據之價值(證據力)均由法律定之,法院判斷事實之真偽,必須依其規定,不得自由判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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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職權調查主義
或稱職權探知主義。係指於訴訟中,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不受當事人之陳述與主張所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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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當事人進行主義
是指民事訴訟裡,原則上法官只會被動的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資訊進行審判。提告的內容、撤回與上訴、證據都是由原告或被告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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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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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226
那答案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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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559
第43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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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5562
行政機關在作成處分時,必須綜合考量所有的陳述、調查的事實及證據,並依據論理及經驗法則來判斷事實的真偽,這符合「自由心證主義」的概念。
選項解析:
(A) 自由心證主義:指審判者或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個案的全部證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來自由判斷事實的真偽,而不受特定證據形式的拘束。
(B) 法定證據主義:指法律規定了特定證據的證明力,例如必須有書面證據才能證明某些事項,限制了裁判者的自由判斷空間。
(C) 職權調查主義:指行政機關或法院在調查事實時,不必完全依賴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而可以依職權主動調查事實。
(D) 當事人進行主義:指訴訟程序中,事實與證據的調查主要由當事人主導,法院不會主動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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