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送達文書時,如遇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得以何種方式為送達?
(A)留置送達
(B)公示送達
(C)寄存送達
(D)補充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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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2370), C(72), D(26), E(0) #335761

詳解 (共 3 筆)

#533730
第 78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 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 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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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939
(A)留置送達:應接受法院送達文書的當事人,有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的原因時,送達文書的人可以將該文書直接放在該送達的處所,此時在法律上同樣發生送達給當事人本人的效力。
(B)公示送達:
法院送達文書時,若有應受送達之當事人處所不明或有其他法定情形,致無法將文書送達予該當事人時,法院可以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一定之程序公示,於經過一定期間後,發生與實際交付應受送達人本人有同一效力之送達方式。
(C)寄存送達:
當法院的訴訟文書不能於當事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等送達給當事人本人或交付給其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的規定,可以將該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實務上通常為當地的派出所),同時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的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的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此種送達的方式,法律上稱為「寄存送達」,並自寄存之日起,經過10日,不論應受送達人是否前往領取文書,均發生送達的效力,而該寄存在機關的文書,依規定應保存2個月。因此,若發現家裡的信箱或門口貼有法院的送達通知書時,應立即前往指定處所領取,以免影響權益。
(D)補充送達:
又稱間接送達,指法院將應送達的文書,送達於當事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時,因未能直接交付給應受送達的當事人,而將該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的送達方式,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同樣發生送達給當事人本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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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送達文書時,如遇送達處所不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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