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比例原則,不包括下列何種子原則?
(A)必要性原則
(B)比例性原則
(C)妥當性(合適性)原則
(D)不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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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 C(12), D(687), E(0) #389760
統計: A(6), B(4), C(12), D(687), E(0) #389760
詳解 (共 1 筆)
#2496451
行政法比例原則的三個檢驗層次
1.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原則上可分以下上個層次檢驗,而此三個檢驗步驟,也就是比例原則下的三個子原則。
C=>(1)適當性原則
手段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亦即,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A=>(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亦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
B=>比例性原則=(3)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要合乎比例,更精確一點來說,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要性極低之目的(殺雞焉用牛刀、殺雞取卵之類的概念),必須確保兩者間有極度不相等的情形發生。
From 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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